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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皋刑事研究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常见刑事法律规范指引

    2020-03-09  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5391 【字体:  【打印】

    中皋刑事研究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常见刑事法律规范指引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常见刑事法律规范指引




    前言

    自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陆续发生故意隐瞒疫区旅居史致多人感染、暴力对抗防疫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殴打辱骂医护人员等案件,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针对本次疫情期间出现的多起触及刑法的案例,对相关刑事法律规范整理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犯罪行为】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刑事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经公安机关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还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妨害公务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2020年22日,浙江省湖州市乡镇政府管理人员在对异地回乡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有村民王某私自外出,随即展开劝教工作,但收效甚微,在当地值班民警到场协助后,王某仍不配合,并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随后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月26日湖北省竹山县一村民刘某某执意要穿过警戒区走亲访友,且拒绝配合量体温,抢夺温度计,当地乡镇干部上去阻止反被抓伤,23日竹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批准逮捕;22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一男子赵某因家中有急事,驾车强行闯过疫情管理点,被交警截停后态度蛮横,并与民警撕扯,后赵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拘;24日安徽省凤阳县一男子史某某不服从居民小区现场疫情防控人员管理,掀翻办公桌并辱骂殴打执勤人员,25日凤阳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行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

    【刑事责任】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20201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接到假口罩案件线索后,查明王某、田某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毛某等人从王某、田某处进货销售给他人。目前除田某在逃外,其余人员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行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020125日,南阳市公安局仲景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在某小区发现有人出售假口罩。经查,从123日至25日,熊某等人通过网上联系、熟人介绍等方式从外地低价购入假冒某品牌医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和不合格劳保口罩,将口罩存放在某小区进行分包,然后向全国邮寄出售获利。130日,警方将6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并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依法对6人刑事拘留。



    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犯罪行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2020年21日,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增城警方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统一行动,在增城区新塘镇西洲大道一仓库依法查处一涉嫌非法经营口罩案窝点,现场查获某品牌口罩2350个。经过走访调查,民警发现该仓库为刘某(女,32岁,安徽省人)租用,其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一间网店,于128日至21日通过该网店非法经营某品牌口罩,并通过上述仓库发货。经进一步侦查,民警掌握了其涉嫌哄抬物价的犯罪事实,随即将嫌疑人刘某控制。经审查,刘某供述,其趁近期防护口罩供不应求之机,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销售口罩并非法获利31余万元。目前,刘某因涉非法经营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诈骗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犯罪行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2020年1月28日以来,宅在家无所事事的倪某发现朋友圈求口罩的好友甚多,因手头拮据,倪某便动了坏心思:“可以在朋友圈卖假口罩,然后搞点钱用用!”于是,倪某便在网络上截图了口罩的图片,以1.5元到15元不等的价格发在朋友圈卖。等到好友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付款之后,倪某便立即将对方微信拉黑或者直接不予回应。短短三天,倪某如法炮制对浙江省内不同地区的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金额高达人民币13000余元。据了解。其中一名被害人购买口罩是为了紧急供应一线医疗结构,在倪某将其拉黑之后便立即报警。本以为删除了微信就能高枕无忧的倪某,却不想在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月7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倪某决定逮捕,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同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同步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在24小时内,使用简案快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上虞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对被告人倪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七类涉医违法犯罪

    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工作要求,并提出7类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包括

    (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希望


    目前,疫情仍然处于胶着状态,请中皋所的各位新老客户,务必听从所在地防疫通知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不给国家添麻烦,希望战胜疫情的那一天早日到来!

    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向战斗在抗疫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致敬!


    本文内容撰稿、整理 石斌律师

    石斌律师,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研究方向,积极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承担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辩护职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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