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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控疫情的同时,建筑企业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2020-03-09  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5347 【字体:  【打印】




    防控疫情的同时,建筑企业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疫情席卷全国,鉴于新型冠状病毒具有传染性强且人口流动大,导致此次疫情造成持续影响。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以防止因人口流动和聚集造成病毒传染。故在建项目于2020年2月9日复工难度较大。

    现从建筑施工企业角度对此次新冠疫情将会带来的风险进行梳理,以期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


    此次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当前疫情的形势下,安徽省已经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部署工作。

    参考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因“非典”期间造成未能履约的参照不可抗力处理。同时通过检索“非典”期间此类案例,最高院有将“非典”为不可抗力的生效判例。

    故此次新冠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因此次疫情因素影响的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安徽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要求各类企业2月9日前不得复工,此类属于政府根据疫情所下发的禁止复工的命令;

    而建筑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流动及聚集性均较大,受当前疫情影响,未来一段时间劳动人口不足及材料供应的短缺仍将导致无法复工。故虽无政府命令,但仍是因疫情造成的无法复工。

    上述情形工期均应当予以顺延。


    因此次疫情引起的履约风险责任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版中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相关约定,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故建筑企业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第4、6条款约定损失费用;若发包单位要求赶工的,依据第5条款的约定进行主张。


    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的防范风险措施

    1、提前做好复工施工策划安排,并重新计算劳务成本策划。

    建筑企业应当准确解读政府行政文件,并关注各类建筑材料的生产及供应情况,做好因政府命令及建筑材料、设备无法供应等因素顺延工期的材料收集,并与发包单位协商复工日期,并合理做好复工的工期及施工计划表,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

    对于复工后可能发生的劳务成本增加,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情形下责任分担约定由发包单位承担,因做好证据收集及报告报送问题。

    2、及时提交不可抗力最终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17.2条“不可抗力的通知”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故当前疫情下,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送项目情况,并在疫情结束后28天内提交关于工期顺延期限及损失情况等的最终报告。

    3、施工单位的赶工应取得发包单位书面同意。

    复工后发包单位要求进行赶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编制赶工方案及赶工费用明细,发包单位同意后才能按照方案施工。


    本文内容撰稿、整理 陈锐律师

    陈锐律师,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执业以来,以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为主要研究方向,担任多家大型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7 2109 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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