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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辅助人证言是患方不可忽视的重要证据

    2017-06-07  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9999 【字体:  【打印】

    2011年6月24日家住裕安区罗某妻子程某因头痛、发热四天于上午九时左右到卫生室就诊,接诊医生孙某在未进行详细检查的情况下,以“上呼吸道感染”收治,给予“5%GNS250ml+克林霉素0.6g,5%GS250ml+利巴韦林0.6g,5%GNS250ml+VC3.0g+VB6 0.2g+10%KCL3ml”药物静滴,上午11时左右治疗结束回家。下午2时左右,程某出现呕吐,晚10时许睡觉,次日6时许发现死亡。程某死亡后,为明确死因,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死因鉴定,病理诊断为:1、垂体细胞腺瘤,2、病毒性脑膜脑炎,3、病毒性心外膜炎、病毒性心肌炎,4、多脏器瘀血水肿。死因鉴定后,经多次调解,卫生室分文未付,且双方发生打斗,经裕安区公安分局制止,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2011年7月20日罗某等五人委托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情立即委托六安市医学会对程某病例诊治情况进行医学咨询论证,六安市医学会受理后,从专家库中抽取了心血管内科专业一位专家、呼吸内科专业一位专家、神经内科一位专家、法医专业二位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专家们根据程某的病历资料、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书、尸检照片、程某亲属及代理人的陈述,分析认为:1、医方诊断错误;2、程某系中枢性和/或心源性因素引起呼吸、心跳骤停死亡;3、药物应用违反医疗常规,且超过乡村医生用药范围。于是作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2011年8月3日裕安区卫生局在卫生室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采纳六安市医学会六医会咨字(2011)05号医学咨询意见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卫生室赔偿程某亲属各项费用6万元并签订赔偿协议。

    律师点评:本案中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关键问题是专家咨询意见。该专家咨询意见,在非诉讼阶段可以作为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的依据,调解人及双方当事人以该咨询意见进行参考;在诉讼阶段,如果医方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咨询意见作为专家证人证言(专家辅助人证言)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为今后维权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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