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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网上成了“头条”怎么办

    2017-06-07  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7856 【字体:  【打印】

    小青大学刚毕业,开了一家网店,专门代理某品牌鞋子,生意一直都很平顺,突然有一天一个网名叫“飞扬”的买家跟小青投诉,说自己收到的鞋子尺码不对,要求小青换货,并发来了鞋子图片。小青打开一看,尺码是不对,可仔细再一看却发现,这双鞋子根本不是正品,而自己卖出去的鞋子是有品牌授权的,长什么样自己肯定记得清楚,至于为什么到了“飞扬”的手中变成了一个冒牌货,小青就不得而知了。随即,小青向“飞扬”进行了解释,对方坚决不接受,认为小青在推卸责任,并有诬赖买家的嫌疑,随后“飞扬”便在豆瓣上发文,指责小青的网店卖假货,并在QQ群里和其他买家分享这次购物经历,并搜索到小青的个人信息以便在网上发布,而之后不久,小青也确实发现微博上出现了指名道姓、恶意攻击自己的信息,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也群起而攻之,小青的同学和朋友也渐渐知道了这件事,小青的生活从此不再平静,网店也被勒令暂时关闭,生活也因为流言变得乱糟糟的。极度郁闷的小青找到了律师,希望律师能帮她想想办法。

    律师听完小青的陈述,又浏览了网上的相关内容后,告诉小青,“飞扬”和小青之间原本是因为网购而产生的消费纠纷,“飞扬”如果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很多正当的途径进行维权,比如向购物网站投诉、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投诉,或者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在本案中,“飞扬”除了理性维权外,还采取了一些不理性的行为,即在事件没有定论的前提下,就擅自在网上发布一些极具主观诱导性的文章,让小青的个人名誉受到了负面性的影响,而且“飞扬”还在网上发布了有关小青的个人信息,这显然侵犯了小青的隐私权,所以律师建议小青不要着急,解决事情需要一步一步来。

    首先,律师可以在得到小青授权的情况下,给相关的网站发律师函,要求对方把与这次事件有关的内容从网站上撤下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积极联系“飞扬”,看是否有调解解决的可能,如果对方坚决不愿调解,则小青就要注意收集“飞扬”的侵权证据,准备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律师的分析说明,小青不再只是低着头烦恼,而是在律师的协助下积极的和网站联系,尽可能防止损害的扩大,而另一方面小青则尽量和“飞扬”保持沟通,事情如果能够协商解决当然最好,如果对方仍然在网上继续散布不实言论以及侵犯小青隐私的信息的话,则小青所要做的就是保存证据,留作日后起诉使用。现在的小青不再迷茫和害怕,因为法律的武器就在手边,她一定会拿起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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