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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高利贷? —借款利率的前世今生

    2017-06-07  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8662 【字体:  【打印】

    说起“高利贷”,相信大家对它没什么好印象,因为它总是被“剥削”、“封建”、“暴力”等等概念所围绕。那么什么是高利贷呢?顾名思义,高利贷就是一种索取超额利息的贷款,民间常说到的“驴打滚”、“羊羔息”、“九出十三归”都是高利贷常见的方式和手法。高利贷自原始社会末期产生,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至今仍有着广泛的市场,令人谈“高”色变。

    高利贷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可被认定为“高利贷”。那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究竟是什么意思,“四倍”的标准从何而来呢?

    对于利率的最高限制,在历史的不同时期不尽相同。西汉景帝末年,规定放贷的最高利息只能到20%;唐代的《杂令》规定,每月的利息不得超过6分(6%);唐末的法令又进一步限制利息,规定月息不得超过4分;宋朝的法令沿袭唐末的月利4分的最高利率限制,金朝又把这种限制降低到月利3分;元明清法律相沿不再改动,朱元璋在《大诰》中说:“今后放债,利息不得过三分。”清朝也明确要求借款利息不得超过三分,违者会受到刑事处罚。先行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主要是借鉴了历史上,尤其是50年民法典立法采取的与银行利率挂钩的做法。历史上的民间借贷的月息在2-3分的区间值,年息就是24%至36%;同时考虑当时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统计数据显示,1985年官方利率为7.92%,民间利率为36.0%;1988年官方利率为9.0%,民间利率为45.0%;1990年官方利率为10.06%,民间利率为34.8%。民间借贷利率是随行就市,比较接近市场真实利率水平,对官方确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确实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1990年,民间借贷利率是官方利率的3.4倍,而1991年司法解释确定4倍利率标准实际上是在3.4倍的基础上再提高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

    按照我国目前实行的贷款利率,一年以内的贷款年利率为5.10%,这就意味着,法律所保护的最高贷款年利率为20.40%,折算成月利率为1.70%,即“一分七”。以此类推,一年到五年的最高贷款月利率约为1.83%,五年以上的最高贷款月利率约为1.88%。如果约定的贷款利率超过以上标准,即可称之为“高利贷”。

    认识完了高利贷,它的危害也就显而易见了。

    首先,它给借款方带来较大的负担。借贷的利率较高,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往往会出现出借方采用某些暴力手段催要借款的情况,继而给借贷者自身和家庭带来金钱、生理、心理上的负担。

    其次,出借方可能承担资本不能回收的风险。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资本不能回收的风险产生也很难控制。

    最后,对于信贷机构的冲击较大,进而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因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

    实践中,民间借贷的纠纷确实不少,简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统计下,在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就有487313个案例经过审判。虽然纠纷不少,但二十多年来,4倍利率的上限标准对保护借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法官审判更是提供了标尺。

    说了这么多,希望大家在借款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让民间资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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