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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服务流程

    一、接待和受理

    1、律师应认真接待当事人来访,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与其另行约定时间接待。

    2、律师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

    接待律师应了解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提出初步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3、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受理。

    二、接受委托

    1、当事人要求建立委托关系的,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签订委托合同前,接待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有关诉讼和非诉讼风险,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4、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并将案件登录司法信息管理系统。

    三、调查取证

    1、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调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2、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必要时,律师应组织或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四、法律顾问

    1、常年法律顾问

    以常年法律顾问身份为客户提供日常咨询服务,主要工作包括提供口头和书面咨询意见、参与商业谈判、参与商业决策及企业资信调查、为决策者提供涉及经营活动的法律可行性方案或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起草或修改合同文件等。

    2、项目法律顾问

    针对客户的特定项目或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参与特定事项的谈判、起草特定事项所需法律文件,为客户进行项目投资、与第三人进行项目合作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涉及客户委托的其它事项等。

    五、诉讼

    1、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承办律师判断事务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确定详细的事务操作纲要、方案、流程、计划等;

    3、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与委托人保持密切联络,充分了解委托人以及相关主体的详细情况,进行详细而专业的法律分析,确定具体的事务处理运作计划,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书(包括分析报告、意见书、律师函、资信报告、诉讼文件等),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等,以保证各类法律文件得到充分的理解和适用;

    5、通过各种方式与客户以及相关主体保持联系与沟通,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类合法措施,促使客户的意愿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司法、侦查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相关主体的理解与采纳。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争取延期开庭或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

    6、律师出庭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

    7、律师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好提问答辩工作,并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主动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委托人自己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2)、被动应诉的,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3)、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4)、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5)、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6)、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7)、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8)、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9)、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

    (10)、撰写代理(辩护)词。

    (11)、接到法院受理立案通知或应诉通知后,与委托方沟通,及时告知委托方有关缴费、举证期限、反诉、财产和证据保全等事项;

    (12)、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调查收集证据,按时提交证据并复印法院(或仲裁机构)保存的证据,同时在举证期限内密切关注对方当事人有无补充的证据,同时根据需要对已提供的证据进行补充完善;

    (13)、接到开庭传票,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配合法官做证据交换及对方当事人的信息提供等工作,同时做好庭前准备;

    (14)、及时与委托方联系,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对方通知汇报,了解委托方的意向及需求有无变化,做好沟通工作;

    (15)、关注案件进展,查阅参考相关成功案例,借鉴相关经验,掌握有效的诉讼技巧,争取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9、出庭

    (1)、开庭前提前与委托方沟通,确认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完整;

    (2)、检查出庭材料是否齐全,作好充分庭审准备;

    (3)、庭审后提供代理词或辩护词。

    10、诉讼结果

    (1)庭审结束后,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联系,了解审理进程;

    (2)领取判决书,及时将判决结果告知委托方;

    (3)分析判决结果,征求委托方意见,做下一步准备。

    A.上诉;

    B.申请执行。

    11、诉讼终结

    (1)对委托人回访,了解承办律师服务质量;

    (2)律师承办案件结案后,应认真写好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进行回访,了解律师服务质量,并将案件材料上传至司法信息管理系统。

    (3)对于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4)建立长期联系,义务提供法律咨询。

    六、非诉法律服务类

    1、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明确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要求;

    2、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料;

    3、拟定服务方案;

    4、进行商务调查(必要时);

    5、执行服务方案,与委托人及时沟通,并根据情况修正服务方案;

    6、提交服务报告或工作记录;

    7、终结委托事项,进行回访,了解律师服务质量;

    8、立案归档,将案件材料上传至司法信息管理系统,并为委托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七、归档备查阶段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1、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2、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3、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4、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我所对每一位客户提供的服务,其内容、形式和相关的法律文本都将进入我所的资料档案中。客户经批准可以来我所调取相关资料。

    八、其他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理由。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消除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拒绝代理的,承办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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